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進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202,4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