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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進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2,4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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