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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原告
陳進盛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培媺
被告
嚴之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㈥中關於「其本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已受領之價金13,970,000元及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本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已受領之價金13,970,000元及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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