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文
- 訴訟代理人
- 葉進雄
上列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區民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林天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