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原 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區民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林天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