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文
- 訴訟代理人
- 葉進雄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昌宏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鎮
- 被告
- 林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640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7,392 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