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宏
- 被告
- 賜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牧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有裁判費新臺幣344,580元未為繳納;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