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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告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宏
被告
賜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牧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有裁判費新臺幣344,580元未為繳納;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8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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