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鼎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素㚤
- 被告
- 許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7,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