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上訴人 劉素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762,887元【(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964.03平方公尺×29,669元/平方公尺×3/4)+(1020地 號:448.04平方公尺×23,000元/平方公尺×3/4)+(1103地號 :245.63平方公尺×33,000元/平方公尺×3/4)=79,762,88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96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