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原告
- 曾華容
- 被告
-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宜君
- 被告
- 謝文榮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琇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請求被告4人連帶負責之法律依據,提出說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