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耀 被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112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