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原告
-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耀
- 被告
-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112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