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全永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101年8月31日│26,908元 │AT0000000 │ │ │ │公司陳建良 │子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