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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請人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第9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卷宗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記載票據號碼為 「UI0000000」,惟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之中華日報則登載為 「U1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後,按遺失支票之正確內容登報期滿,始得再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黃建都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7月20日│47,871元 │UI0000000 │ ││ │司廖育斌 │行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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