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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請人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軼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春珠,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春珠,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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