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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請人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軼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春珠,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春珠,且附表所示支票之付款人為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台灣銀行中港分行,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01年5月25日│280,000元 │0000000 │ ││ │春珠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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