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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請人
嘉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4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0001│世聖精機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101 年6月5日│ 79,500元│IN0000000 │ ││ │公司羅勝文 │豐原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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