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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請人
龍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001│龍緻精密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1月10日│ 25,000元│AC0000000 │ ││ │有限公司葉麗娟 │民權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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