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龍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001│龍緻精密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1月10日│ 25,000元│AC0000000 │ ││ │有限公司葉麗娟 │民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