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陳振國即奇峰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高錦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2年2月28日│128,365元 │AB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