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發格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傑西士‧馬陸‧亞馬利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允正貿易有限公司黃│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102年3月31日│362,933元 │DA0000000 │ ││ │明正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