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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陳薆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陳薆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1年10月15 │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日 │ │ │ │ ├──┼─────────┼─────────┼──────┼──────┼──────┼──┤ │002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1年12月15 │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日 │ │ │ │ ├──┼─────────┼─────────┼──────┼──────┼──────┼──┤ │003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2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 │ │ │ │ ├──┼─────────┼─────────┼──────┼──────┼──────┼──┤ │004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4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 │ │ │ │ ├──┼─────────┼─────────┼──────┼──────┼──────┼──┤ │005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6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 │ │ │ │ ├──┼─────────┼─────────┼──────┼──────┼──────┼──┤ │006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8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 │進國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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