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陳薆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1年10月15 │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日 │ │ │ │├──┼─────────┼─────────┼──────┼──────┼──────┼──┤│002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1年12月15 │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日 │ │ │ │├──┼─────────┼─────────┼──────┼──────┼──────┼──┤│003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2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 │ │ │ │├──┼─────────┼─────────┼──────┼──────┼──────┼──┤│004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4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 │ │ │ │├──┼─────────┼─────────┼──────┼──────┼──────┼──┤│005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6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 │ │ │ │├──┼─────────┼─────────┼──────┼──────┼──────┼──┤│006 │印得美科技企業社林│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8月15日│30,000元 │CLA0000000 │ ││ │進國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