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呂明孺
- 被告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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