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嚴昭碧即永業商行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嚴昭碧即永業商行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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