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周宛儀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文玲
- 被上訴人
- 巨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宏
- 被上訴人
- 周宏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