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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周宛儀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文玲
被上訴人
巨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上訴人
周宏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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