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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告
宋國豪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黃盈智
被告
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彥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下列事項提出確認:

㈠104年4月7日答辯二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4頁表示,原告在102年6月間完全康復,其證據為何?

㈡就原告請求因被告未配置充足施工人員,亦未依規定提供安全設備,致發生系爭職業災害事故,被告金伸豐公司顯有過失等情,被告就此之意見為何?

三、本院另就下列事項函詢相關機關,並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表示意見:

㈠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惠予提供原告宋國豪於民國102年8月16日及102年9月6日申請傷病給付時,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及貴局審核之相關資料影本,均惠予檢送本院供參。

㈡再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請惠予查明自102年4月迄今,有無受理原告宋國豪(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及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惠予檢送相關全部資料供參。(註明:本院前已函詢102年9、10月間之資料,經貴局函覆無相關紀錄,本院仍認有查詢必要,請再惠予查明)。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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