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宋國豪
- 被上訴人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 被上訴人
- 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彥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