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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告
陳柏璋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告
基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孫崙仲
被告
楊金滿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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