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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告
許恢元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告
吉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被告
長欣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莊慶聰

上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1.原告有無請求工資補償及其金額?2.並依本院先前通知,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名下財產等資力情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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