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新東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彩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清仁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清仁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