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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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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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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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