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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告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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