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原告
- 王宣予
- 被告
-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秉威
- 被告
-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學釗
- 被告
-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泓展
- 被告
- 弘森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僅具狀稱撤回訴狀,會重新寄一份新的訴狀等語,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