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 原告
-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承祐律師
- 被告
- 劉長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劉建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劉建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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