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 債權人
-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奉任
- 債務人
- 景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⑤新臺幣玖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⑥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⑦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⑧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