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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權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鎮燈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劉秋玉、

康文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古鎮燈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㈡所附支票證物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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