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興民
- 當事人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債 權 人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盛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興盛新企業社或林明文?若為興盛新 企業社請提出興盛新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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