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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
    能匠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9號債 權 人 能匠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鎮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進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進明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能匠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喬「鎮」邦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㈢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中關於發票人為陳進明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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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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