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5號
- 債權人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廣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年4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明。(因聲請狀所請求金額與所提出之四紙支票之總計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