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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債 權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郭陽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是否爲本件之債務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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