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 債 權 人
-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 債 務 人
- 日丸機械有限公司
- 債 務 人
- 兼法定代理
- 陳靖淓
- 人
- 債 務 人
- 郭陽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