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
- 債權人
- 陳浤昇即得邑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張家豪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家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