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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6號

債權人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老地方寵物生活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老地方寵物生活館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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