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文建
- 原告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債 權 人 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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