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
- 債權人
- 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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