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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
債 權 人
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淮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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