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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權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雍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雍銘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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