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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96號

債權人
峻益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兩造契約或簽收之單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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