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 債權人
-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建雄
- 債務人
- 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請求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部分欠缺依據,應予部份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