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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債權人
喬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債務人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2年12月15日 │3,750元 │102年12月16日 │AC1564419 │├──┼────────────┼───────────┼───────────┼───────────┤│002 │102年11月15日 │29,165元│102年11月15日 │KD0922976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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