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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645號

債權人
喬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喬風有限公司、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㈢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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