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8號
- 債權人
- 林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帥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與狀附證物不符,如本件債權人為林淑梅並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為東海企業社請補正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請補兩造契約或足以釋明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