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
- 債權人
- 郭翠娟
- 債務人
-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光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人依票據關係併聲請對債務人蕭光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票據,蕭光智之簽章緊接於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後,又蕭光智為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蕭光智個人顯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