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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債權人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原
債務人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湘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迄未補正對金湘媛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是故債權人對金湘媛及利息起算日之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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