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 債權人
-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峻原
- 債務人
-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湘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迄未補正對金湘媛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是故債權人對金湘媛及利息起算日之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