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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畢聖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畢毓治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黃凱莉
債 務 人
王瑞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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