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9號
- 債權人
-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真
- 債務人
-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禹雯
- 債務人
- 紀華鎗
- 債務人
- 紀穎裕
一、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紀華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對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紀穎裕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